2005年3月2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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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工资抵赔偿有无比例限制
钱军 邱桂云

  我是某机械厂的普通工人,月薪800元。不久前,我与中学同学相聚时,因过于高兴就多喝了两盅酒。当天上夜班时,头部有点发昏,操作机器过程中乱了程序,损坏了机器,给单位造成30000余元的损失。后经厂工会帮助调解,我与厂方达成了分期赔偿20000元的协议。协议约定,由厂方每月扣除我50%的工资抵算赔款,直至扣足为止。由于我老婆单位破产,每月扣50%的薪水确实给我的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困难。有人说用工资扣抵赔偿是有比例限制的。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。

  法官说法
  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《劳动法》、劳部发[1994]489号《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。《关于工资支付暂)=行规定》第16条规定: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”据此,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,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,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,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为限,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。从来信情况看,你单位每月扣除你50%的薪水抵算赔偿款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规定,你可要求单位按照上述规章的规定执行。